【案情概要】
2017年2月14日,天津XXX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原告)与被告XX公司(以下简称:被告)签订《“息壤·中国”代理协议》(1),协议约定:(甲方)被告授权(乙方)原告在河南省内提供息壤)、息壤沙以及其他多样化产品的销售和产品服务,成为被告的代理商,授权期限一年,自2017年2月4至2018年2月4日,乙方向甲方交纳100万元保证金,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返还。
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60万元、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40万元,共计100万元。
2018年1月27日,原、被告继续签订《“息壤·中国”代理协议》(2),协议内容同《代理协议》(1),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。合同到期后,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《保证金退还申请表》,申请退还100万元保证金,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,后经多次催要未果。形成此诉。
【代理观点】
1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息壤.中国代理协议》合法有效,被告应当退还100万元保证金。
2、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6%的标准支付占用原告100万元保证金期间的利息。
3、关于被告当庭主张原告初始提货量不够,构成违约应予以罚没保证金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。
<起诉前>
(1)被告方安排专人负责与原告方对接100万元保证金退还事宜。
(2)被告出具《企业往来账款询证函》对欠付原告1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可。
<起诉后>
(3)被告出具《关于协商天津XXX有限公司保证金的函》,承诺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。
【判决结果】
1、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;
2、被告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,以100万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6%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。
【代理效果】
1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,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。达到了律师的预期代理目的。
2、从立案到判决仅47天时间,高效率的完成了律师的代理工作。
3、本案件通过律师的代理不仅高效率的取得判决结果,而且高质量的完成代理工作,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和极大程度的肯定。